用於購買投資房產的借款利息通常可以扣除,因為這些利息是為了獲取或產生應評稅收入而產生的,或者是為了獲取或產生應評稅收入(即租金收入)而開展業務所必需的。
澳洲公司和非居民企業實體受到以下限制:
**混合錯配規則**
這些規則旨在實施OECD最終建議的BEPS行動2,適用於導致混合錯配結果的付款:
– 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可抵扣,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不需評稅
– 一筆付款在兩個司法管轄區都符合稅收抵扣資格
– 收入直接或間接通過實體集團或交易鏈中的混合結果免稅
**轉讓定價規則**
澳洲的轉讓定價規則可限制貸款利息的可抵扣性,特別是當利率過高或關聯方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時。
**資本弱化規則**
澳洲的資本弱化規則適用於:
– 在海外投資的澳洲實體及其關聯實體
– 在澳洲投資的外國實體
對於非金融實體(包括關聯方債務抵扣至少$200萬的實體),利息抵扣基於以下三項測試之一:
– 基於稅務EBITDA 30%的固定比率測試(默認選項)
– 集團比率測試(通過選擇)
– 一般類別投資者和非ADI金融實體的第三方債務測試(通過選擇)
被拒絕的抵扣可以結轉最多15年,前提是公司符合修改後的所有權連續性測試或業務連續性測試,或信託符合修改後的信託損失規則。
金融實體和授權存款機構適用不同的規則。
根據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,澳洲對以下情況支付的利息徵收10%的利息預扣稅:
– 澳洲居民借款人在澳洲境外無永久機構;或
– 非居民借款人在澳洲境內通過永久機構開展業務
